為了進一步落實陽光政府的建設,同時也是為了維護人民的權益,對于政府工作的內容有時會召開聽證會。聽證會是人民所特有的權利,維護了各界人士參與政治生活的權益。除此之外,聽證會的參與人員也主要由政府工作人員以及社會各界人員所組成。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聽證會的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
聽證會參加人的人數和人員的構成比例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其中消費者人數不得少于聽證會參加人總數的五分之二。
聽證會參加人由下列方式產生:
(一)消費者采取自愿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托消費者組織或者其他群眾組織推薦;
(二)經營者、與定價聽證項目有關的其他利益相關方采取自愿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托行業組織、政府主管部門推薦;
(三)專家、學者、政府部門、社會組織和其他人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聘請。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規定聽證會參加人條件。
第十一條 聽證會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可以向有關經營者、行業組織、政府主管部門了解與聽證事項相關的情況;
(二)出席聽證會,就聽證事項發表意見、闡明理由;
(三)保守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遵守聽證會紀律。
第十二條 聽證會設記錄員。記錄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定的人員擔任,如實記錄聽證會參加人的意見。
第十三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設旁聽席。旁聽人員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報名情況,按照報名順序選取或者隨機抽取。
旁聽人員不得進行發言、提問,不得有妨礙聽證秩序的行為。
第十四條 公開舉行的聽證會設記者席。與會采訪的新聞媒體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新聞媒體報名情況,按照報名順序選取或者隨機抽取。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邀請新聞媒體采訪聽證會。
第三章 聽證程序
第十五條 定價聽證依據下列情況提起:
(一)定價機關是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含與其他部門聯合定價)和市、縣人民政府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起;
(二)定價機關是其他部門的,由該部門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起。
第十六條 定價機關提起定價聽證時,屬于第十五條(二)項規定情形的,應當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交定價聽證方案和定價成本監審報告。
第十七條 定價聽證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擬制定價格的具體項目;
(二)現行價格和擬制定的價格,單位調價額和調價幅度;
(三)擬制定價格的依據和理由;
(四)擬制定價格對經濟、社會影響的分析;
(五)其他與制定價格有關的資料。
第十八條 聽證會舉行30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會參加人、旁聽人員、新聞媒體的名額、產生方式及具體報名辦法。
第十九條 聽證會舉行15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聽證會舉行的時間、地點,定價聽證方案要點,聽證會參加人和聽證人名單。
第二十條 聽證會舉行15日前,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聽證會參加人送達下列材料:
(一)聽證會通知;
(二)定價聽證方案;
(三)定價成本監審結論;
(四)聽證會議程;
(五)聽證會紀律。
參與聽證會的人員主要由政府決定,通常由政府工作人員、各界社會人士以及其他相關人員所組成。根據相關規定,聽證會的參與人員主要通過相關組織選舉而形成。除此之外,聽證會的參與人員還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責任,尊重聽證會的規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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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處罰應當舉行聽證程序?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沒收非法財物需要聽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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