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償權的法律性質及產生依據
保證人對于債務人的追償權,根據各國民法通說,主要來自于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的內部法律關系,具體有以下情形:
1、一般情況下,保證人提供保證,是根據主債務人的委托而進行的,雙方之間通常簽有協議,因此相互間的法律關系為委托關系,保證人可以根據雙方間的協議以及關于委托的法律規定向主債務人進行追償。在委托關系中,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保證人以自己的財產對主債權人進行清償并使得主債務人免責,構成了必要費用之支出,當然有權對主債務人請求返還。
2、如果保證人提供保證未經主債務人委托而進行,雙方間的法律關系應為無因管理或準無因管理,保證人雖然在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的情況下清償主債務,但其清償行為使主債務人免責即主債務人從中受益,根據無因管理的法律規定,保證人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支付必要的費用支出。
其次,除依據雙方間法律關系享有對主債務人的追償權外,保證人還可以根據代位求償權的一般民法原則向主債務人進行追償。代位權屬于法律上的債權轉移,無論是否經過主債務人同意,保證人對主債權人進行清償后,主債權人的權利在清償的范圍內轉移給了保證人,保證人享有主債權人的權利,可以要求主債務人償還。
二、追償權的范圍
根據委托而提供保證的,保證人的追償權與委托關系中受托人的求償權相同,根據有關委托的法律規定,保證人追償權的范圍應當包括:
1、保證人清償的債權金額。作為受托人,保證人有權要求主債務人償還其為主債務或其他免責行為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一般情況下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其他從債務。
2、保證人清償之日起的法定利息。對于處理委托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受托人可以要求委托人償還自支出之日起的利息,受托提供保證的保證人同樣有權要求主債務人償還其清償額的利息,但利率應采用法定利率。
未經委托而提供保證的,根據無因管理的原理,保證人的追償應以主債務人所受利益為限,主債務人必須償還必要費用?!睹穹ㄍ▌t》第九十三條對無因管理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币虼?,管理人有權請求本人償還必要的費用包括兩部分:一是管理人在管理事務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一是管理人在事務管理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因此,無論是從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內部法律關系來看,還是從保證人行使代位權一般原理來看,利息均屬于追償的范圍,關于利息的起算點,筆者認為,應當自清償之日起算,利息既然是一種損失應該從損失實際發生之日即清償之日起算,計算標準參照法定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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