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反監視居住的規定怎么辦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監視居住期間,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根據公安部《規定》第四條的規定,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在監視居住期間逃跑的;
(2)以暴力、威脅方法干擾證人作證的;
(3)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
(4)在監視居住期間又進行犯罪活動的;
(5)實施其他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第57條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二、監視居住遵守什么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57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沒有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被指定的居所,所謂固定住處,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辦案機關所在的市、縣內生活的合法住處。所謂指定的居所是指辦案機關在其所在的市、縣內給被監視居住人指定的生活居所。如果被監視居住人有正當理由要求離開住處或指定的居所,須經過公安機關批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公安機關在作出批準決定前,應當征得決定機關同意。(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其中并不包括與被監視居住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和聘請的律師以外的人。(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公、檢、法機關傳訊時,必須及時到案,接受訊問,以保證其目的的實現。(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結合刑訴法當中的規定來看,若是被監視居住的嫌疑人、被告人有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情節達到嚴重程度的,則可以申請予以逮捕。雖然此時有可能被逮捕,但對違反規定的情節有要求。要是沒有達到嚴重程度,那可能并不會變更刑事強制措施,說不定只是從一般的監視居住變成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可以在監視居住期間會見律師嗎?
監視居住后還會逮捕嗎
監視居住的期限一般是多久,適用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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