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應該都能夠了解,對于工傷保險,當發生意外傷害的時候,應該會得到一定的鑒定,那么請求工傷保險待遇有無視效限制?根據相關的說法,對于工傷申請鑒定的時效應該是一年,并且應該在這一年以內進行相關的勞動仲裁申請。具體看下文
工傷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時限1年,與單位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爭議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1年。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五十四條 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工傷待遇方面的爭議,按照處理勞動爭議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一、與用人單位就工傷賠償的爭議仲裁時效為一年。
根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第二條、第二十七條規定,工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就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屬于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二、法律依據:《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文章中也通過對工傷保險待遇上的一些相關規定來進行充分的闡述了,請求工傷保險待遇有無視效限制,那么我們在看過本篇文章之后,也就能夠了解,對于工傷保險待遇這方面的實效,是有一定的年限限制也就是俗說的一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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