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傳的執行對象包括哪些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釋》之規定,拘傳的適用對象包括兩種:
1. 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而不到案的;
2. 根據案件情況有必要直接拘傳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各機關法律解釋并未規定拘傳的證據條件,因此,從理論上說,即使執法機關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執行,仍然存在拘傳被合法濫用之可能。
二、拘傳的程序
1. 審批程序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2條規定:拘傳應當經檢察長批準,簽發拘傳證。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60條規定:拘傳應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2. 執行程序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61條之規定,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訊問結束后,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訊問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注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64條之規定,人民法院決定的拘傳,由司法警察執行,執行人員不得少于2人;拘傳時,應當出示拘傳票;對抗拒拘傳的,可以使用戒具;拘傳后應當在12小時內訊問。《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對拘傳程序的規定與此大致相同,不過要求拘傳后必須立即予以訊問。
3. 拘傳的變更和解除
根據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62條之規定,需要對被拘傳人變更為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拘傳期間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對于不批準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6條之規定,人民檢察院需要對被拘傳的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經檢察長或檢察委員會決定,并在拘傳期限內辦理變更手續。
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對刑事案件偵查的過程中,往往會對嫌疑人進行拘傳,而被拘傳的嫌疑人一般是那種沒有被羈押的,但采取拘傳措施的前提是在合法傳喚的情況下嫌疑人不到案,同時還不具有正當的理由。拘傳也有一定的程序,若需要對其變更強制措施的話,那么應該在拘傳期限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拘傳適用對象包括哪些
新刑事訴訟法拘傳解釋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拘傳時間是怎么規定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招未成年直播怎么處罰
2021-02-14學生的分數屬于隱私嗎
2020-12-21公司分立方是否可能分立負債
2020-12-17鄰居住改商噪音擾民,其他業主如何維權
2021-02-27車禍臉上二級傷殘賠多少錢
2020-11-192020新婚姻法有什么改變
2021-03-19簡易程序的條件有哪些
2020-11-12虛假離婚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020-11-27離婚協議沒標日期有效嗎
2021-01-23法院離婚調解程序是什么
2021-02-18家庭暴力犯罪中應該怎樣認定虐待和故意傷害
2021-01-29商業銀行對并購客戶提供哪些支持
2021-02-02購房定金可以退嗎,怎么才能要回購房定金
2021-01-20集資房資格轉讓金屬于什么性質
2021-02-20貨物運輸保險糾紛案例
2021-03-17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具體是指誰
2020-11-15人身保險監管什么意思
2021-02-07人身保險適用補償原則有什么含義
2021-03-15購買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注意什么
2020-11-22分紅保險的特點與分配方式分別是什么
2020-1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