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當月的工資所得那是得看扣完了社保和個人所得稅以后的,而正是因為有些人的工資每個月是要被扣稅的,所以在誤工費的賠償上可能又會進一步產生相應的爭執,爭執不下的問題就在于賠償誤工費是稅前還是稅后?所以在這里給大家普及的一個常識問題就是,計算當事人的損失肯定只能夠按照稅前所得。
一、在我國賠償誤工費是稅前還是稅后?
稅前工資計算,因為是補償性質,計算的是勞動者的損失。
誤工費賠償金額= 誤工收入(天/月/年)×誤工時間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二、需要注意的情況:
(1)定殘日之前是誤工,應計為誤工費,定殘日之后,屬于殘疾賠償金。
(2)如受害人系沒有收入的人員比如家庭主婦,是否賠償誤工費?我們認為,應當賠償,可以參照一般家庭服務人員或者護工的平均工資標準進行賠償。因為,家庭主婦在照顧家庭等方面的勞動也是有價值的,只不過這種勞動的價值是隱性的而已。
(3)受害人有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適當賠償;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如果其從事的第二職業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反之如果不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賠償要求則不應予以支持。
(4)如果誤工時間內包含國家法定的節假日,仍應計算在誤工時間內,不能因系節假日而扣減賠償數額。
(5)不予賠償的情況:受害人因就醫治療或休養期間未減少收入的,不予賠償。比如,放暑假的教師在放假期間遭遇車禍受傷,工資照發,如賠償,則與填補受害人實際損失原則相悖。當然如果受害人能夠舉證證明除了正常工資外還應該獲得的其他收入,因事故不能獲得的,應予賠償。
對誤工費的賠償不能去按照當事人扣完個稅后的標準來進行計算的,并且公司在給當事人開收入證明的時候也不可能是扣除了個稅和社保以后的,所以當事人要求按照扣稅之前賠償誤工費的這種請求是會得到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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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交通事故誤工費的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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