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逮捕條件是什么?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已經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司法機關可以將逮捕予以變更或解除:
1、患有嚴重疾病的。
2、正在懷孕或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案件不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辦結的。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委托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釋放的,決定機關應當將變更強制措施決定書或者釋放通知書送交公安機關執行。
二、逮捕嫌疑人的程序是怎樣的?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須立即執行,并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
1、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綜上所述,公安局在辦刑案的時候,對嫌疑人會采取強制措施,其中就有逮捕這手段。當然,根據實際情況及辦案的需要,辦案機關可能會解除逮捕,滿足的條件一般是嫌疑人患上重病,或者偵查期限已滿等。解除逮捕不代表不追究刑責,可以變更為取保等其它強制措施。
逮捕時限規定的是多久
取保候審變更為逮捕的條件是什么
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審嗎?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6萬元的存款公證費多少
2020-11-12喪偶后原婚姻關系是否有效
2021-01-04行政機關可以設置行政許可嗎
2020-11-25民事案件
2020-12-2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
2021-03-11車被盜后撞死人,我要承擔責任嗎
2021-01-29消除不良逾期記錄的方法有哪些
2020-12-23離職時降工資合法嗎
2020-11-20勞務外包的流程有哪些
2021-01-05交通意外險與人身意外險有何區別
2020-11-11建立和完善工程保險的必要性具體是怎樣的
2020-12-21保險索賠的四個要點
2021-02-26人壽保險理賠有哪些注意事項
2020-11-23《人身保險新產品》六大亮點修改 消費者維權有章可循
2021-02-03保險公司賠付不及時,需要賠償其損失嗎
2021-01-22非運營車輛拉貨保險拒賠怎么辦
2021-02-24企業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用要面臨的強制征收法律風險
2021-03-16與普通代理相比,對限制行為能力人民事活動的代理有什么特點?
2021-01-29作“釘子戶”對于拆遷補償到底有沒有優勢
2020-12-15城市房屋征收與戶口有關系嗎
2021-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