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東部沿海的一些省市,捕撈業比較發達,在捕魚季節的時候,船員會跟隨船只出海捕撈。船員在工作過程中和大風大浪打交道,受傷的情況比較普遍。船員受傷,船主要承擔賠償責任,解決好善后事宜。那么,船員受傷誤工費如何賠償?下面我們通過小編的這篇文章了解下。
一、船員受傷誤工費如何賠償?
《海員傷病亡處理行業建議標準》采用“1 1”的賠償模式,即船員在船因工傷亡后,除去依照《工傷保險條例》依法得到補償外,船東還應按一定標準給予一次性傷殘補償金或一次性死亡補償金。如40歲及以下船員一旦因工死亡,其家人可按該船員84個月在船工資收入標準獲得補償;40歲以上則按照60個月在船工資收入標準獲得補償。計算補償金額時,在船工資月收入以1.5萬元為上限、7000元為下限基數計算。該標準還明確,對于工傷船員,其在國外或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治療所需醫療、救助、遣返、膳宿等相關費用均由船東支付;因工受傷船員回國后治療直至治療期結束,期間的工傷醫療費由船東支付等。
《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誤工時間規定為:“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根據司法實踐,誤工時間人民法院判決的依據絕大多數是來源于法醫司法鑒定,因此即便出院證明上醫院留有休息xx天的醫囑,但還是建議受害人以該醫囑為鑒定材料檢材,送至具有司法鑒定資質的法醫司法鑒定機構,對誤工費及其他需要鑒定的項目予以法醫鑒定。
二、誤工費賠償的裁判依據是什么?
對于誤工費的賠償的裁判依據主要體現在《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綜上所述,船員上船工作的,可以和對方簽署一份勞動合同,這樣就享受社保待遇,受傷后可以申請工傷。如果是人身損害賠償,涉及到誤工費的,船員受傷誤工費應該由侵權方承擔,按照船員平均日工資和實際耽誤工作的天數,確定一個準確的誤工費用。造成船員死亡的,其家屬可以額外得到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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