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批捕的審批一般要多久?
檢察院批捕審批的時間一般是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
依據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2、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于檢察院批捕的規定:
1、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2、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3、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檢察院在對社會上的某個案件進行合法的調查之后可能會認定某個罪犯有了確鑿的犯罪行為,而向法院直接要求根據證據來判刑處罰,但是其中的審批過程也是法定程序必經的步驟而隨意跳過,但是因為涉及到嚴重的刑事而一般只需要一周即可。
取保候審變更為逮捕的條件是什么
逮捕時限規定的是多久
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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