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檢院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條件是什么?
監視居住的必備條件分為兩種情形:
第一,監視居住作為取保候審的補充措施,即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能繳納保證金,從而在客觀上不能適用取保候審措施,可以采取監視居住;
第二,監視居住作為逮捕的替代措施,即符合逮捕條件,具備5種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由此,監視居住替代逮捕措施的主要依據有三個方面:
一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的因素,實行羈押違背人道主義原則;
二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性,采取監視居住有利于訴訟的順利進行;
三是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為了避免超期羈押,實行監視居住。第一個方面體現對有特殊情況的人的關照和對人權的保障,也符合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后兩個方面體現出及時懲罰犯罪和實現國家刑罰權的要求。
二、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特殊條件
適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特殊條件是指具備適用監視居住必備條件的同時,要啟動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還必須滿足的額外條件,主要有兩種情況: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固定住處的;
第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的。
前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條件欠缺,沒有固定的住處,使得客觀上不能執行監視居住,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就成為一種補充辦法;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固定住處,客觀上可以執行監視居住,但是,涉及到三種性質嚴重的案件,在住處執行監視居住有礙偵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就成為順利開展偵查活動的必要辦法。
正是存在歸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客觀原因與側重于追求偵查活動效率的主觀目的之根本區別,對后者設定了更加嚴格的適用程序,即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防止以有利于開展偵查活動為名濫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如果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后,不僅會給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危害,同時也會危害到社會的治安和秩序,所以發生了任何的違法行為以后,司法機關都會對犯罪行為進行立案調查,如果對犯罪事實充分掌握了,也是可以申請將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
監視居住后還會逮捕嗎
監視居住是否可以折抵刑期?
監視居住的期限一般是多久,適用條件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現役軍人是否可以隨便選擇戀愛對象
2020-12-12侵犯病人隱私權包括哪些
2020-12-15公司起訴股東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有多久
2021-03-22留置權消滅的原因怎么規定
2020-12-23開發商抵押給銀行的房產能賣嗎
2021-02-19股權質押可以同時質押嗎
2021-03-23勞動合同不變更要賠償嗎
2020-11-09單方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2021-01-05顧客在超市內摔傷,超市理應賠償嗎
2021-03-16公司搬遷可以和孕婦解除合同嗎
2021-03-14投保后可以享有的服務有哪些
2020-12-23社會保險法第九條規定什么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2020-12-03保險公司遲遲不給處理可以投訴嗎
2021-02-20保險詐騙犯罪的具體行為方式有哪些
2021-02-16保險公司拒賠起訴狀怎么寫
2021-02-23租賃承包地后未兌現租金又轉租他人,農戶能要回自己的承包地嗎
2021-01-06如何進行土地流轉
2021-03-22新農村建設拆遷補償多少錢一平米
2021-02-10公租房的拆遷補償標準
2021-01-08農村土地征地拆遷
202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