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傳喚到批捕的時間是否有限制?
沒有,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二、檢察院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批捕后的程序
檢察院批捕后,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公安機關在調查案件當中傳喚犯罪嫌疑人這是很正常的一種偵查方法,如果還只是對犯罪嫌疑人的傳喚,那說明公安機關很有可能連最基本的證據都還沒有掌握,法律上對于公安機關到底能用多長時間才能掌握犯罪證據不可能有時間上的限制的。所以,傳喚到批捕的時間沒有準確的答案。
傳喚時間是多久
強制傳喚有哪些規定
傳喚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期待利益要具備什么條件
2021-02-08河道整治拆遷的紅線范圍
2021-03-04私人強拆別人房屋什么罪
2020-12-29公司能扣員工多少工資,能全扣嗎
2021-03-16二手房押金能退押金嗎
2021-03-16貸款擔保需要本人簽字嗎
2021-02-24微商,代購等將如何規范和管理
2021-01-05訂婚后一方想退婚可以嗎
2021-01-04離婚協議需要公證嗎
2021-03-18侵權損害答辯狀怎么寫
2020-11-15夫妻能對財產進行約定嗎
2021-02-08雇傭關系死亡是工傷嗎
2021-02-22找二手房中介怎么安全交易
2021-03-24勞動者不同意調崗單位解除的合法嗎
2021-01-05公司裁員如何爭取賠償
2021-02-12給孩子買壽險要注意什么
2020-11-28定期壽險具體有什么特點
2020-12-03兒童意外險保障范圍都是包括哪些
2021-02-06淺談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中的責任承擔
2020-11-12養老金補發
2021-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