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發生尋釁滋事罪什么時候開始逮捕?
發生尋釁滋事罪一般在拘留14天內就可以批捕。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才符合逮捕條件。由于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可以適用。
二、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根據有關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這是關于犯罪嚴重程度的規定。基于已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初步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而不是可能被判處管制、拘役、獨立適用附加刑等輕刑或者可能被免除刑罰的,才符合逮捕條件。
3、確有逮捕的必要性
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由于逮捕是最嚴厲的強制措施,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可以適用。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即無逮捕必要,不應逮捕。
三、尋釁滋事什么時候給下批捕?
一般情況下刑事拘留14天左右就可以批準逮捕。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發生尋釁滋事罪一般會在拘留期間內的十四天內就進行批捕的。在拘留期間內將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理,如果確實有確定為尋釁滋事罪的證據事實的,可以立刻進行批捕,如果在審理過程中認定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是證據不足的,需要釋放當事人。
故意傷害罪和尋釁滋事罪界定
尋釁滋事罪最高判幾年
尋釁滋事罪司法解釋的內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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