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肇事罪定罪前批捕合法嗎?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要看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過失。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有過失,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為人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則不存在罪過,因而不能認定是犯罪。
(2)要看行為人有無交通違法行為,造成了多大的危害后果。行為人必須因交通肇事造成一定的后果,且對該后果負責的條件下,才能構成交通肇事犯罪。如果行為人的行為雖然在客觀上造成了某種危害結果,但既沒有違法交通管理法規,主觀上也不具有過失,則應當屬于交通事故中的意外事件。
二、交通肇事被逮捕的條件
交通肇事罪,是指觸犯(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其他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的有:
(1)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2)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鈕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
對提請批捕的交通肇事案件,應當注意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證據:
(一)有證據證明發生了交通肇事犯罪事實。
重點審查:
1、生效的交通事故認定責任書、現場照片、現場勘查筆錄、肇事車輛檢驗報告等證明發生觸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的行為的證據。
2、被害人傷情照片、傷情鑒定、尸體檢驗報告、損失財產照片及估價證明等證明交通肇事行為造成了如下嚴重后果之一的證據: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對事故負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造成重傷1人以上,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情節嚴重的。
3、證明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證據。
4、證明交通肇事的行為出于過失的證據。
5、證明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發生的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同案犯和犯罪嫌疑人供述等。
(二)有證據證明交通肇事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重點審查:
1、交通事故發生后,現場抓獲犯罪嫌疑人的證據。
2、顯示犯罪嫌疑人實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視聽資料。
3、被害人的指認。
4、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犯罪嫌疑人的供認。
6、證人證言。
7、交通肇事后具有逃逸情節的證據材料。
8、證明犯罪嫌疑人所駕車輛為肇事車輛的技術鑒定結論及性能檢測報告。
9、其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證據。
(三)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交通肇事犯罪行為的證據己有查證屬實的。
重點審查:
1、現場抓獲犯罪嫌疑人的,現場照片、現場勘查筆錄、交通事故認定責任書等證據。
2、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視聽資料。
3、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被害人的指認。
4、其他據能夠印證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5、能夠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
6、能夠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證人證言。
7、其他查證屬實的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交通肇事犯罪的證據。
需要注意的是,批捕程序本來就是在定罪前進行的,只要公安機關覺得犯罪事實基本認定,并可以向檢察機關提交批捕申請,經審查后可以同意批捕,則由公安機關執行批捕程序。即使暫時沒有通過審判機關的司法判決來定罪,但可以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對交通肇事罪進行批捕。
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釋全文
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范圍的法律規定
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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