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不批捕的條件有哪些?
(1)屬于預備犯、中止犯,或者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
(2)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協從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現或者積極退贓、賠償損失、確有悔罪表現的;(3)過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有效控制損失或者積極賠償損失的;
(4)因鄰里、親友糾紛引發的傷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被害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的;
(5)犯罪嫌疑人劉忠誠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學生,本人有悔罪表現,其家庭、學校或者所在社區以及居民委員會具備監護、幫教條件的;
(6)犯罪嫌疑人系老年人或者殘疾人,身體狀況不適宜羈押的;
(7)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的;
(8)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羈押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或者妨礙刑事訴訟正常進行的;
(9)其他無逮捕必要的情形。
不批捕的嫌疑人多久進行釋放
檢察院不批捕,最長37天放人。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四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綜合上面所說的,被拘留了不一定會被批捕,而且批捕也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才可以進行,對于犯罪情節比較輕的,沒有什么危害性的,而且證據不足的話,這些都是可以不用進行批捕的,這樣才能更好的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
逮捕時限規定的是多久
批準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審嗎
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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