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沒有拘留可直接批捕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沒有拘留可直接批捕,
刑事拘留最長時間為37天。
具體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拓展資料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二、其他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零七條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行政處罰。
第一百零八條 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第一百零九條 擔保人應當保證被擔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
擔保人不履行擔保義務,致使被擔保人逃避行政拘留處罰的執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拘留是指將對象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機關亦有拘留權,但各國允許拘留的總時間長度不一,有些國家甚至于可以無限期的拘留對象。 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不涉及剝奪政治權利的問題,原來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仍然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對縣級以上人大代表裁決拘留處罰的,根據公安部規定,應當在執行前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備案。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在這期間不逮捕的會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放人。
在我們刑法當中所規定的拘留和逮捕的性質是存在本質方面的差別的,所以如果沒有經過拘留這個環節,那么進行逮捕也是可以的,也就是說拘留并不是逮捕的必要前置環節,除此之外拘留對象和批準逮捕的對象也存在著一些差別。
拘役和拘留的區別是什么?
刑事拘留錯誤怎么處理?
什么情況下可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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