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通知書下了是就判刑了嗎?
逮捕后也不一定判刑,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逮捕后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對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罰的嫌疑人,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二個月。
然后,案件由公安機關的辦案人員寫出起訴意見書及案卷、證據移送到檢察院,即審查起訴階段。這個階段一般是一個月,重大復雜的可延長半個月。
檢察院審查后認可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的期限。檢察院的公訴科審查完成后,寫出公訴書,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
二、逮捕決定書的格式是怎樣的?
批準逮捕決定書是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案件,經過審查后,認為符合逮捕條件,決定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所制作的答復公安機關的文書。
批準逮捕決定書屬填寫式文書,共分三聯。第一聯是存根;第二聯是副本(入檢察卷);第三聯是正本,送公安機關。各聯內容由首部、正文、尾部組成,制作要求基本相同。
1、首部
(1)標題
在文書頂端正中分兩行寫明檢察機關名稱和文書種類。
(2)編號
在標題右下方寫明文書案號。
如:“×檢刑捕字[年度]第×號。”
(3)文書送達機關的名稱
在文書案號下行頂格寫:“×××公安局:”
2、正文
這部分內容是文書的中心,主要寫明案件來源、審查意見、法律根據和決定事項四項內容。
3、尾部
在文書尾部右下角注明制作文書的年月日,并加蓋院印。在左下角寫明附項,包括卷宗的冊數、頁數,贓物及物證移送回交的件數。
綜上所述,對于重大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公安機關往往申請批捕,防止其逃跑。逮捕并不意味著肯定判刑,逮捕只是刑事訴訟的開始,案件還在偵查階段。之后還要經過審查起訴,只有檢察院提請公訴,案件到了法院哪里,嫌疑人才可能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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