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嫌疑人不批捕判緩刑可以么?
逮捕和判刑是有聯系的,但又不完全是一回事。有的被告按罪應負刑事責任,但按政策和實際情況不宜逮捕而又不是非捕不可的,也可以在不批捕的情況下,追究適當的刑事責任。如果按罪該判有徒刑而又具備緩刑條件的,則不論批捕與否,都可以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因此,法院今后對于檢察部門不批準逮捕而提交法院判徒刑緩刑的案件,首先應當根據起訴的事實和證據,研究是否構成犯罪,該不該判刑。如果被告行為沒有構成犯罪,或者罪行輕微不夠判刑,可同檢察部門聯系商量,請他們撤回起訴,或將案件退給他們;如果檢察部門堅持起訴,法院應當在認真審理后,根據事實,依法作出無罪或免予刑事處分的判決。如果被告行為構成犯罪,該判有期徒刑,并且具備緩刑條件的,經審理查實后,應即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
二、對嫌疑人如何執行緩刑?
對犯罪分子適用緩刑要由人民法院來決定,也就是說,緩刑必須經過人民法院的判決,并由人民法院將判決書、執行通知書送到犯罪分子戶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公安機關,在緩刑考驗期內,由公安機關對被宣告緩刑的罪犯進行考察,由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因為緩刑犯不關押而放到社會上,如果該犯原來有工作的還要回原單位繼續工作或者回到農村參加生產勞動,基層組織如街道、居委會或者村委會以及其所在的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公安機關管理好緩刑犯。因為這些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了解犯罪分子的實際表現,有利于對其進行考察教育。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來判處的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兩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來判處的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在緩刑考驗期內,如果被緩刑的罪犯沒有再犯新罪也未違反有關緩刑的監督管理規定,緩刑考驗期滿,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
綜上所述,檢察院對嫌疑人逮捕說明案件還在偵查中,判緩刑是法院的事情,這個和逮捕沒有直接關系。經過法院審理,認為嫌疑人犯罪情節不嚴重,社會危害不大的,可以判緩刑。逮捕后經過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檢察院也可以不對當事人發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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