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隱瞞犯罪所得檢察院不批捕可以嗎?
隱瞞犯罪所得的情況下,檢察院是否批捕需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如果其犯罪事實已經達到批捕的標準,則應當進行批捕,否則則不需要批捕。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會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所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行為符合條件的,就有可能被逮捕。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源于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針對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這一犯罪行為,將刑法第312條規定的關于“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的內容進行了細化和補充,解決了實踐中比較常見又容易引起爭議的幾種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被盜機動車行為的法律問題。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九條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在司法審理程序中,檢察院是否同意批捕的申請是結合犯罪事實而認定的,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都在提交批捕命令時將犯罪證據和相關文件一同提交到檢察院,檢察院在完成證據的審查后再作出是否進行批捕的決定。隱瞞犯罪所得如果達不到批捕所要求的犯罪事實則不需要進行批捕。
刑事拘留后轉逮捕是不是就該判刑了?
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審嗎?
逮捕后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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