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通知書釋放決定書由哪個部門制作?
批捕通知書是由人民檢察院制作的,檢察機關經審查應當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1)對于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制作批準逮捕決定書;
(2)對于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制作不批準逮捕決定書,說明不批準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辦理審查逮捕案件,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公安機關認為建議正確的,應當立即提請批準逮捕;認為建議不正確的,應當將不提請批準逮捕的理由通知人民檢察院。如果公安機關不提請批準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回執在3日以內送達作出批準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釋放通知書】公安機關對被拘留或被逮捕人作出釋放決定后,正式通知看守所釋放在押人的司法文書。共三聯:正頁給在押人簽名后存檔;副頁交看守所檢驗收存,作為釋放在押人的根據,存根由公安機關留存
二、刑訴法釋放的條款都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1、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2、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3、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4、第九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5、第一百七十四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布,并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
三、刑事訴訟強制措施有哪些?
1、拘傳
在刑事訴訟中,拘傳適用于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常情況下拘傳適用與經過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傳喚并非拘傳的必經程序。公安司法機關可不經傳喚而直接使用拘傳;通常根據案件的情況,有必要時即可適用。
2、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適用對象是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拘留
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只有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拘留的決定權。拘留的執行權僅僅屬于公安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
4、逮捕
是指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罪犯嫌疑人實施的。證明罪犯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有查證屬實的。或者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 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一個。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必要逮捕的。
所有的刑事犯罪活動到偵查程序都是非常嚴肅的,司法部門經過審查以后作出的任何一種決定都應該有著與之相對應的法律文書。釋放也并不見得是罪犯服刑完畢之后的一種決定,也有可能經過人民法院的審理或者人民檢察院的審查之后,當時就認為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也會當即制作釋放通知書。
刑事拘留后被批捕大概多長時間會到法院進行宣判
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審嗎?
取保候審變更為逮捕的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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