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沒下批捕決定的嫌疑人能會見嗎?
犯罪嫌疑人被刑拘是不能會見家屬的,如果家屬想見嫌疑人或者嫌疑人想見家屬,只能由律師進行會見,當事人可以聘請律師。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jīng)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二、檢察院批捕的條件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為了防止逮捕的過量適用,刑事訴訟法第60條規(guī)定:對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可以逮捕。
逮捕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jù)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上述兩項條件,但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足以防止其危害社會的,即無逮捕必要,不應逮捕。
三、律師要案件偵查期間的作用
1、律師在偵查階段的主要權利:
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聘請律師為其提供幫助。受委托的律師在偵查階段享有以下五項權利:
1)會見權,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
2)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3)為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詢;
4)代犯罪嫌疑人申訴、控告;
5)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其中最主要的權利為會見權。
2、律師會見權的法律依據(j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jīng)偵查機關批準。
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jù)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jīng)偵查機關批準。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
從刑事拘留到刑事法庭最終宣判之前,這整個過程可以說家屬都沒有單獨會見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可是,律師在這整個過程當中有權了解案情的一些實際情況,律師在了解過后也可以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屬。家屬想要會見嫌疑人的,只能是法庭宣判之后,按照指定的探視時間到指定地點探視。
刑事拘留后被批捕大概多長時間會到法院進行宣判
刑事拘留后轉逮捕是不是就該判刑了?
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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