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架被刑事拘留多久才能開庭?
刑事案件從決定拘留到法院開庭,要經過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兩個階段,其中立案偵查階段刑事拘留不超過三十七天,偵查羈押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個月,復雜可延長;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是一個月,復雜可延長。
因此,案件從關押到看守所再到法院開庭要多長時間,要看具體情況,少則三個月內,多則半年、一年甚至更久。
二、刑事拘留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因此,刑事拘留的期限為37天。
但是,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拘留期限為17天。
三、偵查階段的期限
逮捕后,偵查羈押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如果在上述期限不偵查終結,且是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或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或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或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對于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上述期限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因此,偵查階段的期限為7個月。
四、打架輕傷害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基準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準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尚未達到殘疾標準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四年。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10級傷殘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每增加1級殘疾等次,基準刑增加六個月。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基準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6級以上(含6級)傷殘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1級殘疾等次,基準刑增加一年。
4、無期徒刑的量刑基準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被害人2級以上(含2級)傷殘的,基準刑為無期徒刑。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的,基準刑為無期徒刑。
打架如果上升到了刑事犯罪的地步,類似于這種事件的偵查期不會太長,所以三個月之內肯定都能夠開庭的。但是,所有的刑事案件絕對不是從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了之后就直接是開庭,而且,在現實生活當中也并非只要是打架就會被刑拘,情節輕微的打架,雙方還有充分的可以調解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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