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決定是否批捕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檢察院決定是否批捕的期限的規定是:對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應當在審查逮捕部門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后的七日以內,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應當在審查逮捕部門接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見書后的15日以內決定是否逮捕,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得超過二十日。
二、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關于檢察院批捕的規定:
1、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2、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3、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三、什么是批準逮捕
批準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 應當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并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準。人民檢察院審査后,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準逮捕。
實際上這是一個動賓短語,或者是動賓詞組,批準逮捕是一個刑事訴訟程序,批準逮捕是檢察機關的權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檢察院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間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的,這個時間一般規定在15天以內,如果案件復雜的或者因特殊原因沒有完成案件的審理的,向上級機關申請延期,申請通過即可,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0天。在判決書公布后,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應第一時間通知其家屬。
逮捕時限規定的是多久
批準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審嗎
刑事拘留后轉逮捕是不是就該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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