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因為工作或者勞動時受到的傷害被稱為工傷,因為勞動者受傷的原因,一段時間內無法工作所以勞動者有權向用人單位和保險公司進行索賠,來擬補自己所受到的傷害。但在現實生活中,往往用人單位為節省資金不對勞動者進行誤工費的補償。下面小編就為你講解勞動爭議誤工費法院起訴有哪些依據的問題。
在工傷處理當中的“誤工費”,實質為“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之規定,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實踐中,勞動仲裁機構對停工留薪期在12個月以內的,一般可以參考通過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及病歷資料予以確認,然后裁決相應的停工留薪期待遇;超過12個月的,都要通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但前后總的時間都不會超過24個月。
一、注意:停工留薪期=創傷治療期間 康復期間。
公司不服訴至法院,那么,勞動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書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只要一方當事人不服裁決起訴到法院,裁決就不會生效。就你所問“從工傷鑒定結果出來后到現在的誤工費該怎么算”,可以理解為不同于前面所述的“停工留薪期待遇”,而是普通意義上的“誤工費”。就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而言,只要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以及在法院起訴時,只要當事人未主張普通意義的“誤工費”,一般不會主動審、判誤工費,而只針對“停工留薪期待遇”進行審、判。就你實際而言,不是你不服裁決,而是公司不服裁決,公司在向法院起訴時不會提出普通意義上班的“誤工費”的。
但如果法院真正審理普通意義上的“誤工費”的話,那么,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因誤工而遭受損害的事實及受損害產生的費用。對此,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關于“誤工費”的規定。
根據以上分析,結合你的實際情況,可以試試向法院追加誤工費的訴訟請求。
我們可以看出,,在誤工費的實際操作中還是有一些盲點的。勞動仲裁部門的仲裁結果對用人單位起不到威懾力,無法執行其下達的文件。這時就需要勞動者自己收集相關的證據了。然后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用人單位進行支付誤工費用。關于勞動爭議誤工費法院起訴有哪些依據就為大家解答到這里,希望以上的解答對你能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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