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簽批捕通知書有什么后果?
拒簽批捕通知書并不影響批捕命令的執行,已經送達批捕通知書就會強制執行批捕命令,也不會對當事人產生不利影響。逮捕是國家司法機關所采取的、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目前在我國只有檢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權:對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逮捕的以外,必須經檢察院批準。
二、什么是逮捕
逮捕是國家司法機關所采取的、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1.目前在我國只有檢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權:對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決定逮捕的以外,必須經檢察院批準。
根據新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2.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3日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7日以內,做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逮捕時,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從而保證逮捕任務的順利完成。
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逮捕的規定(試行)》的補充規定: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經審查不同意下級人民檢察院報請逮捕意見的,分管偵查監督工作的副檢察長應當征求分管偵查工作的副檢察長的意見,意見一致的,作出不予逮捕決定;意見不一致的,提請檢察長作出決定。
公安機關逮捕當事人,需要出示檢察機關的批評通知書,一般情況下,即使拒簽也不會影響公安機關的強制執行批捕命令的行為。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面對公安機關進行批捕時,應當積極交待犯罪行為,配合公安機關的審理,并提交于自己有利的證據和文件,爭取寬大處理。
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逮捕時限規定的是多久
取保候審變更為逮捕的條件是什么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公安局能介入征地折遷嗎
2020-11-17事實婚姻所生孩子是否違法
2021-02-17職業病可以自己去鑒定嗎
2021-03-13怎樣寫婚外情離婚起訴書
2020-11-11合同法關于單方終止合同的條件
2020-11-13繼承贈與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稅
2020-12-03危房改造不批如何投訴
2021-01-28詳解以他人名義購房存在什么風險
2020-12-08如何書寫開發房地產協議書呢
2020-11-25住房公積金賬戶能否執行
2021-01-18試用期不合格辭退入職體檢給報嗎
2021-02-24如何進行人壽保險理賠呢
2021-03-07什么是公共交通意外險
2021-02-15郵包保險的方式和責任范圍有哪些
2021-03-14人身保險的概念應該如何理解
2021-01-24在公司上班十年沒上保險怎么賠償
2020-12-14也談《無證駕駛時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能否免責?》
2021-03-01什么是生存保險?
2020-11-28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人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2021-01-26投保人怎么要求退還保險費
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