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后補偵的結果會怎樣?
只有審查起訴的時候檢察院可以要求公安補偵2次,(條件為證據不足影響定罪的),第一次補偵完畢,證據不足檢察院可以不起訴,2次補偵,證據不足的,應當不起訴。逮捕時檢察院只能做出批捕或不予逮捕,不能要求公安補偵。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40條和第165條的規定,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關于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但六機關《規定》第27條對《刑事訴訟法》第68條的解釋為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應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報請批準逮捕的案件不另行偵查”。這一規定,實際上已取消了審查批捕階段的退回補充偵查程序。
對于人保,取保候審申請人必須提出保證人,保證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的,經司法機關批準,由保證人和被擔保人(即被取保候審人)出具保證書,保證人保證履行《刑事訴訟法》第55條的規定;被保證人保證遵守《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取保候審人的人保手續即告終結。
對于財產保,司法機關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可以責令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出具由司示機關確定的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取保候審的財產保手續即告終結。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最長不超過12個月,具體時間由司法機關決定),如果被取保候審人不違犯《刑事訴訟法》第56條的規定,司法機關不退還保證金,將其上繳國庫;根據不同情況,司法機關可以責令當事人重新辦理取保手續,也可以轉變為監視居住、逮捕等強制措施。
對于人保與財產保并用,即將上述人保、財產保的手續同時辦理,并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其取保候審手續即告終結。
補充偵查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只有在起訴時發現證據不足等情況的時候當事人才有權利申請補充偵查。并且補充偵查的結果與第一次起訴的結果相比更加嚴苛,在補充偵查期間當事人也能夠申請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根據案件的情況不同,對于補充偵查的審核程度也不同。
刑事拘留后轉逮捕是不是就該判刑了?
刑事拘留后被批捕大概多長時間會到法院進行宣判
逮捕后變更強制措施的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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