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故意傷害不予批捕意見書由哪個部門出具?
我國憲法第37條規定: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并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刑事訴訟法第59條規定:逮捕、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據此,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批準權或者決定權屬于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1、對于公安機關移送要求審查批準逮捕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有批準權。人民檢察院在偵查及審查起訴中,認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規定的逮捕條件,應予逮捕的,依法有權自行決定逮捕。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中,對被告人需要逮捕的,人民法院有決定權。
3、對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審判階段發現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權決定逮捕。
4、公安機關無權自行決定逮捕。逮捕的執行權屬于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都必須交付公安機關執行。
二、逮捕的適用條件是什么
逮捕是經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或批準,由公安機關執行,依法剝奪、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刑訴法》第60條的規定,逮捕的適用條件是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
3、有逮捕必要。即采取、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如果是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有權依法決定逮捕;如果是在偵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有權依法決定或批準逮捕。
此外,還有一種特殊情況,即如果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縣級以上人大代表,還必須得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常務委員會(大會閉會期間)的許可,方可決定或批準逮捕。
批準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 應當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并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準。人民檢察院審査后,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準逮捕。
實際上這是一個動賓短語,或者是動賓詞組,批準逮捕是一個刑事訴訟程序,批準逮捕是檢察機關的權限,由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執行。
如果公民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后,公安機關也是會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和經過進行調查和偵破,如果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充分掌握后,也是可以向檢察院提出逮捕申請,那么檢察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以及相關的證據來確定是否進行逮捕。
刑事拘留后轉逮捕是不是就該判刑了?
監視居住后還會逮捕嗎
取保候審變更為逮捕的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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