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約定金的法律效力具有獨立性嗎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據此,立約定金定金具有獨立性。
張某與李某口頭達成了房屋買賣協議,約定李某將其房屋以30萬元的價格出售給張某。為了確保房屋買賣合同的訂立與履行,張某當即給付李某5萬元定金,并約定十日內雙方簽訂書面購房合同。李某收受定金后拒絕與張某簽訂書面合同。張某要求李某履約遭到拒絕,遂向法院起訴,要求李某雙倍返還定金10萬元。
在本案審理中,存在二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只是口頭達成了房屋買賣協議,并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定金合同是從合同,具有從屬性,主合同無效則從定金合同當然無效,故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被告之間約定的定金系立約定金,具有獨立性。在原告交納定金后,雙方就應當按照約定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被告拒簽構成締約違約,根據定金罰則,被告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故原告的訴訟請求應得到支持。
小編同意第二種意見。定金是擔保的一種表現形式,是指當事人為了確保債權的履行,由一方預先按照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根據給付目的和效力的不同,定金分為證約定金、立約定金、成約定金、違約定金和解約定金。從我國現行法律來看,在當事人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定金兼有違約定金和證約定金的效力。故在一般情況下,定金合同是從合同,具有從屬性。但立約定金則不然。立約定金,是指為保證正式訂立主合同而交付的定金,立約定金具有獨立性,其法律效力的發生并不受制于主合同。《擔保法解釋》第115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案的5萬元定金明顯屬于立約定金的范疇,原告已實際交付,且未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故定金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的訴訟請求應該得到支持。
這里要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立約定金有一個特別要件,即當事人對主合同的主要內容已有預設,也就是說對合同的主要條款已經達成潛在的合意,只需將來予以確認,如達成意向書、對需書面訂立的合同已經達成口頭合意等。因為立約定金不是擔保主合同討價還價之過程行為而是擔保雙方根據預設內容正式簽約之結果行為。例如雙方僅約定立約定金擔保將來簽定某合同,但該合同之性質、種類、具體條款無從考證,故定金合同不能成立(除非依交易習慣可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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