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我國批捕階段退回算補充偵查嗎?
(一)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nèi)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后,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xié)助。但是,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 140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規(guī)則》第268條和第269條規(guī)定,對于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nèi)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nèi)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的次數(shù)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4.經(jīng)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目的在于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第二百六十三條
審查起訴部門對于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發(fā)現(xiàn)具有本規(guī)則第二百六十二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回本院偵查部門建議作出撤銷案件的處理。
(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65條和第166條的規(guī)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fā)現(xiàn)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并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月以內(nèi)完畢。可見,法庭審理階段補充偵查只有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建議,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
二、偵查的定義
(一)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對于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只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人民法院就必須開庭審判。至于補充偵查的方式,一般由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xié)助。補充偵查的期限不能超過1個月。
(二)偵查,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偵查機關為查明案情,收集犯罪證據(jù)材料,證實和抓獲犯罪嫌疑人,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依法采取的一系列專門調查手段和強制措施。偵查是一種具有特定活動內(nèi)容和目的要求的訴訟活動,對隨后進行的起訴、審判都具有重大的意義和影響,成為刑事訴訟過程的重要內(nèi)容和基礎環(huán)節(jié)。
(三) 刑事訴訟中的檢察院、公安等機關為了查明犯罪事實、抓獲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采用有關強制性措施的活動。一般從立案開始,到案件作出是否移送起訴的決定時止。所謂“專門調查工作”,是指為完成偵查任務依法進行的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或書證、鑒定、通緝等;所謂“有關強制性措施”包括“兩類”,一是許多專門調查工作如訊問、搜查、扣押、通緝等本身所含有的強制性。二是專門針對犯罪嫌疑人適用的拘傳、取保候審、監(jiān)視居住、拘留和逮捕等強制措施。
(四)偵查的主要任務是查明案件事實。 刑事訴訟可分為偵查、起訴和審判三大程序階段,偵查活動主要在偵查階段進行,但在起訴和審判階段,如果認為案件事實尚需進一步查明,依法可以進行補充偵查。
在我國只有法定的偵察機關才有偵查權,主要是針對一下立案了的刑事案件。其中批捕階段退回算補充偵查,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繼續(xù)補充偵查,并且在一個月完成偵查,然后移送檢察院完成最后的判決。關于偵查和偵察的定義,我們一定要嚴加區(qū)分,兩者概念是完全不同的。
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條件是怎樣的
檢察院立案偵查期限是多久
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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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暨南大學法學碩士研究生學歷,廣州海事法院律師調解員,現(xiàn)為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執(zhí)業(yè)前曾供職于廣州市某區(qū)法院,參與案件審判,熟悉審判機關日常運轉程序,具備豐富的訴訟庭審經(jīng)驗。2016年,李律師應邀加入亞太地區(qū)規(guī)模最大的律師事務所——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其不僅嚴格恪守律師執(zhí)業(yè)道德,且有扎實的法律專業(yè)知識,豐富的訴訟與非訴訟法律事務實戰(zhàn)經(jīng)驗,執(zhí)業(yè)以來得到廣大當事人的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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