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案件繼續偵查意見書的取證原則是什么?
逮捕案件繼續偵查意見書的取證原則是客觀、及時原則和合法、細致原則。犯罪嫌疑人逮捕后,有兩個月的繼續偵查期。期限內,公安機關就要書寫案件偵查終結書,然后由分管局領導審批,案件就偵查終結了。
客觀、及時原則
由于案件是客觀存在的,因此,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也應當是客觀的。作為訴訟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無論物證、書證或人證,都不能將虛構的事實和推測、假設后得出的言論寫成材料當成證據。為此,律師在調查取證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調取與爭議事實有直接因果關系或者客觀關聯的證據。
合法、細致原則
(1)合法,是指代理律師收集證據應當依照《律師法》、《民事訴訟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合法收集證據是保證證據具有證明力的前提。違法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收集證據合法,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取證時,應當向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出示《律師執業證》和《律師調查函》或《律師調查專用證明》,并講明來意,同時必須告訴被調查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其次,調查筆錄應當記明:被調查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等;調查人姓名、性別、年齡、所在律師事務所;調查的年、月、日,調查的地點;調查筆錄應交被調查人核對,最后由被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再次,復制被調查單位的材料,應當交由主管人員核實并加蓋其單位公章:注明年、月、日;并附調查人(代理律師)的證明。最后,向證人調查取證,不得采用威脅、誘騙、刑訊等非法手段進行。
(2) 細致,是指代理律師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要細致認真,不能馬虎行事,要收集或者提取到與證明案件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各種證據。如,當證人回答詢問的內容含糊不清時,代理律師應當明察細問,問出與案件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內容,并作簡單、明了的記錄。調查和提取物證時,應以原物為主;如果提取原物確有困難,可以提取復制品;對有可能發生變質、毀滅的物證,應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對書證也應收集和提取原件;提交給法庭時,先交復印件,法庭審判時再提交該書證的原件等。
綜上,案件負責人對所負責的案件負有法律責任,在取證時一定要認真嚴謹,所有的證據都應留份保存。如果犯罪嫌疑人后期對此提出異議,案件負責人要認真重新審查,保證做到不放過一個壞人,不冤枉一個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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