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關于工傷賠償的具體標準,我國通過相關的法律進行制定,在一定程度上也維護了用人單位的基本權益。因為,員工的工傷以后,有些員工要求用人單位的賠償數額基本上是漫天要價的。所以針對工傷賠償的具體數額,在我國是有參考標準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公傷賠償標準2017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公傷賠償標準2020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1-10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
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
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
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
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
(二)1-6級傷殘津貼(按月享受)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六級傷殘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如下:
一級傷殘:本人工資×90%;
二級傷殘:本人工資×85%;
三級傷殘:本人工資×80%;
四級傷殘:本人工資×75%;
五級傷殘:本人工資×70%;
六級傷殘:本人工資×60%。
二、還沒到上班時間突發疾病是工傷嗎?
雖然還沒到上班時間,但是員工發病時間與公司日常實際工作時間相吻合的,比如說在上班預備時間內,就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關于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屬于工傷認定范圍的規定。
要是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但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用人單位需為此舉證證明。要是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有力證明員工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法定情形,則需要認定員工工傷確認。
法律要求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而一旦發生工傷事故的,則具體的賠償就會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作出賠償。否則的話,具體的賠償數額就由用人單位自行承擔。對于遭受工傷的勞動者來講,一定要知道應該怎樣來維權。
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工傷級別從一級到十級不等,所以大家在生活當中在做工傷鑒定以后,應當根據制定工傷鑒定的級別,要求用人單位對自己賠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對自己的工傷進行賠償的話,一定要及時的向我國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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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楊勇軍律師,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山東統河律師事務所副主任,原濟南軍區空軍法律顧問處主任、司法辦主任,空軍優秀律師,中共黨員,曾任濟南軍區空軍法律顧問處主任、濟南軍區空軍政治部司法辦主任,擔任多個機關事業單位法律顧問,多次參與重大建設項目合同審查,在軍隊期間每年帶領法律骨干深入基層部隊開展法制教育,本人多次被空軍表彰為“優秀律師”,多次被市、區司法行政部門評為優秀律師,所領導的法律顧問處多次被空軍評為“先進法律顧問處”。已有十多年執業經歷,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各類案件,法律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曾在中國軍法、山東法制報、法制與社會、天涯論壇、今日頭條等多家報刊網絡發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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