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之前可以進行嫌犯拘留批捕嗎
不可以,沒立案不能拘留,但可以傳喚。
1、公安機關發現有犯罪事實發生的,就應當立案偵查。在立案前認為有犯罪嫌疑的,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
2、犯罪嫌疑人拒不接受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拘傳。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又稱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稱謂。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無罪推定的原則,除非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
基本概念
又稱嫌犯,罪嫌。指犯罪偵查機關的偵查對象或者被偵查線索初步確定的懷疑對象。犯罪嫌疑人必須是特定的人,對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確定的犯罪實施者不能稱為犯罪嫌疑人。在刑偵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場證據和其他科學證據排除嫌疑。刑事偵查終結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稱為刑事被告人。
傳喚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之規定“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指定的地點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單位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活動有計劃進行,及時處理案件,傳喚必須使用法定的訴訟文書--傳喚證。
沒有立案之前不可以對嫌疑人進行拘留或者是逮捕,但是可以進行傳喚,但是如果嫌疑人不執行傳喚,可以跟法院申請,強行執行。如果已經立案了,調查需要,可以向法院申請,對嫌疑人進行批捕處理,批捕人員一定要有批捕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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