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要羈押多長時間批捕后的話?
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在偵查階段的羈押時間,通常稱為“偵查羈押期限”,這個期限自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時起第2日開始計算,至對犯罪嫌疑人偵查終結時止。關于偵查羈押期限,刑事訴訟法有比較明確的規定,既規定了一般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還對案情比較復雜、重大等有特殊原因的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作出具體規定。
1、一般刑事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因此,對大部分案件,偵查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偵查完畢;有些案情復雜、在兩個月內不能完成偵查任務的案件,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可以達到3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是延長期限的前提條件。所謂“案情復雜”,是指案件涉及的犯罪情況比較復雜,如集團犯罪、一人多罪、取證涉及人員眾多等情況。
2、四類特殊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下列四類案件在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偵查羈押期限屆滿仍不能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共計可以達到5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這類案件應當符合兩個條件,一是發生在我國新疆、西藏、青海等省區中交通條件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由于地域遼闊、交通條件很差,有時為了取到一個證據,需要花費幾天、幾十天甚至更長時間,因此客觀上需要較長的偵查羈押期限。二是必須是既重大又復雜的案件,才能適用本規定,并不是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所有案件都可以延長期限。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刑法規定的“犯罪集團”是指人員相對固定,有組織、有指揮地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群體。實踐中,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往往是一些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在案發地區影響較大;作案人數多,或者訂立攻守同盟,或者畏罪潛逃,不易偵破或者取證相當困難,因此需要適當延長期限。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這類案件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流竄作案案件,由于犯罪分子是外地流動人員,作案地點不固定,調查取證困難;二是重大復雜案件。以上兩個條件必須同時成立,才能適用本規定延長期限。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這類案件往往涉及多個省區,案情重大復雜,取證人員眾多,取證地區范圍大,需要延長偵查羈押期限。
綜上所述,當犯罪嫌疑人被批捕后,受羈押時間是由其被逮捕時起第二天開始計算的,等到偵查結束時才終止。需要注意的是,對于一些比較重大復雜的案件,其羈押的時間還會有所不同,有可能還會延長羈押的期限,具體由案情的情節來判斷。
有關超期羈押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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