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什么構成批捕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有逮捕必要。也就是說,不逮捕或者采取其他較緩和的強制措施,如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因而有逮捕必要。
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條件有哪些
一、批準逮捕
批準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逮捕人犯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逮捕人犯時, 應當制作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并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準。人民檢察院審査后,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批準逮捕。
二、批準逮捕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的規定,逮捕的條件為: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三、逮捕的程序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在接到執行逮捕的通知后,必須立即執行,并將執行的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的程序是:
1、對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逮捕證,立即執行。
2、執行逮捕的人員不得少于2人。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并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或按手印的,應在逮捕證上注明。
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請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批準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作出逮捕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于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注明。
4、到異地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到異地執行逮捕時,應攜帶批準逮捕決定書及其副本、逮捕證、介紹信以及被逮捕人犯罪的主要材料等,被逮捕地的公安機關應當協助執行。
5、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將逮捕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
公安逮捕時需要程序的,首先犯罪嫌疑人必須滿足逮捕的條件,不滿足進行逮捕執行人是犯法行為,被逮捕人可以進行上訴處理,逮捕拘留也是又一定的時間期限,超過時間必須放人,不放人也是侵犯他人的權力,受害人同樣可以維護自身合法利益。
檢察院立案偵查期限是多久
檢察院刑事拘留期限是多久,刑事拘留的程序是什么
檢察院立案偵查的范圍包括哪些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道路交通事故去哪個法院起訴
2020-12-232020年輕傷害的賠償有哪些
2021-02-20訴訟保全期限到了還能再次保全嗎
2020-12-10法院起訴撤銷合同要多少訴訟費
2020-12-28代位繼承的定義
2021-02-13合同債務常見有哪些風險些
2020-12-22已登記的地役權申請轉移登記提交的材料
2021-03-17警察能處理土地糾紛嗎
2021-03-24找二手房中介怎么安全交易
2021-03-24員工不簽勞動合同的應該要如何處理
2021-02-04工傷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賠償
2021-01-28非試用期員工裁員補償標準
2021-02-19合同到期可以調崗嗎
2020-12-01關于當前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若干實務問題座談紀要
2021-01-16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及承運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2020-12-10再保險公司可以經營的業務有哪些
2021-02-23車輛強制險什么時候交,交多少
2021-03-02出口產品責任保險賠償案例
2020-11-21保險公估人的職能
2020-11-26有關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幾個基本
2020-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