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拘留單怎么沒寫拘留時間?
如果是治安拘留,處罰決定書上會寫明拘留時間。如果是刑事拘留,則不寫。因為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不是處罰種類。刑事拘留最長是37天。在這期間不逮捕的會變更強制措施或者放人。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公安機關執行拘留的程序是怎樣的?
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決定拘留的機關對于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訊問的目的是查清事實,防止錯拘。同時也可以及時收集證據,查明其他同案犯,不貽誤戰機。在發現不應當拘留時,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辦案的時候,對于犯罪嫌疑人可以先行拘留防止其逃脫。根據規定,除非有特殊情況,公安機關應該在一天內通知家屬,在拘留單上會寫清拘留原因,不寫時間是因為案件在辦理中,不能確定執行時間。如果拘留階段發現當事人無罪的,公安機關會馬上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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