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監視居住中固定住處的認定是什么?
實踐中,在適用監視居住措施時,對于“固定住處”的理解仍存在一些分歧,如犯罪嫌疑人臨時租住的民房是否屬于“固定住處”等。筆者認為,“固定住處”應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是固定住處必須是合法建筑物。首先,監視居住措施是國家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法律強制措施,這就要求監視居住的執行場所必須具有合法性。其次,建筑物的存在須具有長期性和穩定性,這樣才能為監視居住措施的適用提供持續性保障。再次,建筑物須具有較強的封閉性。因為監視居住期間要求被監視居住人不得隨意會見他人,只有具有一定封閉性的居住場所才能達到對被監視居住人限制相應自由的要求。
二是固定住處以犯罪嫌疑人享有居住使用權為要件。對犯罪嫌疑人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固定住處僅要求犯罪嫌疑人享有居住使用權,而不要求其享有所有權。如犯罪嫌疑人對該固定場所享有所有權而不享有居住使用權或者無法行使居住使用權的,則不能成為監視居住的固定住處。固定住處可以是犯罪嫌疑人有償租住的他人居所,也可以是無償借用的他人居所。
三是固定住處必須有較長時間的穩定性。民法中的“經常居住地”通常理解為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監視居住中所指的固定住處不要求犯罪嫌疑人可連續居住1年以上,但應可連續居住至少6個月,且必須有相應的權利支撐為保障,如果是有償租住,要求犯罪嫌疑人對租住的房屋必須擁有至少6個月的租用權;如果是無償使用,要求房屋所有權人對犯罪嫌疑人的允諾使用期限必須至少6個月,并有房屋所有權人的書面允諾作為證明。
四是賓館、酒店不應作為固定住處。在實踐中,會遇到犯罪嫌疑人長期租住賓館或酒店作為住處的情況,筆者認為,監視居住的重點在于執行機關可以有效地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監視,賓館、酒店的公共屬性使其具有極強的流動性,這使得執行機關很難實施有效監視。因此,不論犯罪嫌疑人租住賓館、酒店時間多久,都不應將賓館、酒店作為其固定住處。
二、監視居住的期限一般是多久?
(一)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二)在監視居住期間,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三)在監視居住期間,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6、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于監視居住固定住處的認定標準的詳細規定,其實主要就是居住的地點是合法的,當事人有有居住權并且長時間都在此居住的。同時公安機關的監視權,也不僅限于犯罪嫌疑人在固定住所期間的一些活動,監視居住期間的外出等這也是處于被監視的狀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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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監視居住期間會見律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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