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在合同訂立中受到廣泛的適用,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約定時,承擔定金罰則的責任。
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指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要義務的交付為成立要件的合同。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在司法實踐當中,如果定金的給付沒有采取書面形式,而是采取了口頭形式,若當事人舉不出相應的證據,則不能確認定金合同的成立。也就是說,如果甲乙雙方于1月1日簽訂一個合同,內有定金條款,1月5日甲方才交付定金給乙方,定金合同1月5日成立。此外借用合同、保管合同等也是實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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