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強制傳喚的條件是什么
1、強制傳喚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2、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3、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
需要傳喚違法嫌疑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違法嫌疑人到案經過、到案時間和離開時間。
4、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以及法律規定可以強制傳喚的其他違法行為人,可以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時,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5、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原因和處所通過電話、手機短信、傳真等方式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公安機關傳喚違法嫌疑人時,其家屬在場的,應當當場將傳喚原因和處所口頭告知其家屬,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系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二、強制傳喚的時間限制
使用傳喚證傳喚的,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后和詢問查證結束后,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和詢問查證結束時間并簽名。拒絕填寫或者簽名的,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 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三、強制傳喚和拘傳的區別
1、適用對象不同。拘傳只適用于刑事被追訴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而傳喚還適用于證人、被害人等訴訟參與人。
2、刑事不同。拘傳是強制措施,具有強制性,傳喚則不具有。舉個例子,如果傳喚某故意殺人案的目擊證人前來作證,證人如果不去錄證言的話,公安是不能直接把他抓過去的;而公安若把某人確定為犯罪嫌疑人,拘傳其接受訊問,那這個人必須去公安局接受訊問,否則公安可以強行帶走。說白了,傳票就是一個通知書而 已,沒有強制力。
通過上文的分析,我們對強制傳喚的條件有了一定的了解。但要注意,在不同情況下進行強制傳喚的,此時需要滿足的條件不一樣。現實中,在對刑事案件進行處理的時候,其實出現強制傳喚的概率要大一些。另外對于強制傳喚與拘傳,其實也存在本質上的區別,一定要區分清楚。
傳喚時間是多久
口頭傳喚規定
傳喚當事人需要辦理什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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