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4年抗癌經歷的翟某沒有想到,他會因代購抗癌藥失去人身自由。
從2016年開始,他幫在QQ群里認識的病友從德國代購抗癌藥,一些肝癌晚期的病友因此延續了生命。兩年下來,他成為病友群里的頂梁柱,每天都有許多病友發病例請教他。
現年46歲的翟某說,自己并不知道這會觸犯法律。
2018年7月25日,翟某因涉嫌銷售假藥罪被刑拘,現羈押在上海市看守所。
對此新聞報道,不少社會民眾會發出疑問:幫肝癌患者代購藥為何會被刑拘?
在解答這個問題前,需要了解《刑法》的一個罪名:生產、銷售假藥罪。此處所說的“假藥”指依據《藥品管理法》中所規定的假藥和按照假藥處理的藥品和非藥品。
《藥品管理法》所規定的“假藥”包括兩種情形:
1、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2、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按照“假藥”論處的包含六種情形,其中一條是:未取得國家藥品批準文號的。
在本次新聞報道中,翟某幫忙肝癌患者代購的藥品就屬于“假藥”論處的情形,即未取得國家藥品批準文號的進口藥。而且翟某在代購藥物過程也曾“賺點小錢”,所以公安機關會以涉嫌生產、銷售假藥罪將翟某刑事拘留。
藥品質量安全關乎廣大人民身體健康,所以立法通過對“假藥”的擴大解釋,以此來打擊和杜絕各種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希望能保證社會上的藥品質量安全。但同時由于市場某些領域藥品缺失或者價格高昂,讓處于生死線的病人不得不鋌而走險,代購一些外國未取得國家藥品批準文號的藥品,以此換取生命的延續。
在本次新聞報道中,翟某在患病之初,國內沒有相關藥品可以治療肝癌疾病,在后面代購國外藥物的初衷更多的也是出于幫助自己和大多肝癌患者治療疾病,而且通過代購已經幫助上千肝癌患者疾病得到改善。
所以最后也希望相關司法部門可以充分考慮到翟某主觀意愿和客觀情節,將法理與情理更好地融匯,表現出刑法寬嚴相濟的精神,然后給相關當事人一個正義的結果。
怎樣認定生產、銷售假藥罪
生產、銷售假藥罪怎么罰?
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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