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被判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來講,在同時符合了其他條件的時候,那么法官宣判的時候往往也是會作出緩刑的判決。但緩刑有一定的考驗期限,針對不同的主刑此時確定的考驗期限不一樣。那其中拘役緩刑考驗期限是多長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拘役緩刑考驗期限是多長?
緩刑的考驗期限,是指對被宣告緩刑的犯罪人進行考察的一定期問。緩刑是對所判處的刑罰有條件的不執行,為了考驗犯罪人是否遵守這種條件,就要在決定緩刑的同時,確定一個對犯罪人進行考驗的期限,這便是緩刑的考驗期限。
根據刑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兩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可見,緩刑考驗期限不得短于原判刑期,可以等于或者長于原判刑期。
(一)拘役的考驗期限最低不能少于兩個月,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最低不能少于一年,最高不能超過五年,在此范圍內,緩刑考驗期限等于或者長于原判刑罰。
(二)必須注意原判刑期與緩刑考驗期限的比例關系,一般來說,考驗期限應適當長于原判刑期。例如,對于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緩刑考驗期限為五年,對于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宣告緩刑考驗期限為三年,雖然也是合法的,但不太合適。
(三)緩刑的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確定以前先行羈押的,不能折抵考驗期限。因為緩刑考驗期限不是刑罰執行期限;規定考驗期限是為了考察犯罪人在此期限內是否遵守一定條件,如果將羈押日期折抵考驗期限,就失去了規定考驗期限的意義;先前的羈押期實際上也是人民法院考察犯罪人有無悔罪表現,從而決定是否宣告緩刑的日期,不能折抵考驗期限。
二、緩刑考驗期內應遵守的規定有哪些?
《刑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規定定期向執行緩刑的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遵守考察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準。
但是此時也規定了是不得少于兩個月的。至于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就是在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緩刑考驗期內,需要緩刑人員實際遵守相關的規定,否則就有可能被撤銷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刑罰。
拘役在哪里執行?
數罪并罰中有期徒刑是否吸收拘役?
拘役是坐牢嗎,會留案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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