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規定被判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同時滿足其他條件的話,那在判刑的時候可以同時適用緩刑,不過針對不同的主刑,法律中規定的緩刑考驗期是不一樣的。那其中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是多久呢?律霸小編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是多久
緩刑考驗期,是指法律規定的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社會上對其進行考察的期限。
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個月。根據刑法第42條的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能超過1年。即使犯罪分子被判處一個月的拘役,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也不能少于2個月;如果實行數罪并罰,犯罪分子被判處1年的拘役,緩刑的考驗期限最高也只能在1年以下、2個月以上的范圍內確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決定緩刑考驗期限,應當根據犯罪分子犯罪的情節,悔罪的表現以及判處的刑期,在考驗期限的幅度內決定犯罪分子的考驗期限。
緩刑考驗期限,應當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所謂判決確定之日,即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它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提出上訴、抗訴的一審判決的法定上訴、抗訴期滿的第2天;另一種是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確定之日。判決前先行羈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緩刑考驗期限。因為羈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緩刑考驗卻不是刑期。
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一審宣判后,已無須再予關押。如果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審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改為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并通知有關的公安機關,待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由公安機關將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考察。
二、拘役的法定期限是多久
拘役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數罪并罰不得超過一年。被判拘役,刑期從人民法院的判決之日起生效,但在宣判前被先行羈押的,其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拘役犯刑期由公安機關執行,不押送監獄收監強制執行勞動改造,主要是體現分管分教,致其惡習得到較好的校正而不受犯罪惡性較大的有期徒刑罪犯的感染。在刑期執行期間,刑法還規定準許其每月回家與親人團聚一至二天,除讓其深刻體會自由與親情的可貴、從而深省自己所犯罪行的社會危害性、加速其改造的自覺性外,還體現出刑法的人性和廣泛的社會監督作用。
拘役犯雖然被剝奪人身自由、強制勞動改造,但與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被剝奪自由強制勞動改造不一樣,體現在執行機關不是監獄,其次其參加勞動,可酌情獲得報酬。
法律中規定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同時也對最低的緩刑考驗期做出了規定,至少是不能少于2個月的。而這與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不同,還請大家能夠注意。當然,對于被判拘役的罪犯,在服刑期間是不能被假釋,這不符合假釋的適用對象。
拘役是實刑嗎,被判拘役的該怎么處理
管制拘役的期限分別是多久
拘役在哪里執行?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財產損害賠償民事起訴狀怎么寫
2021-03-19合同內容要與發票內容一致嗎
2021-01-28重婚罪的追訴時效是多久
2021-01-16法院公告期算在審理里嗎
2021-02-07民事訴訟調解與不調解的區別
2020-12-30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雙方為同等責任,肇事方車輛修理費可以要求受害方承擔嗎?
2021-02-14小區衛生差可以拒交物業費嗎
2020-12-29單方承諾是否構成連帶責任擔保
2021-03-01遺產繼承可否跨區辦理公證
2020-12-28出借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車主應否擔責
2020-12-16摔倒身亡算是意外嗎
2021-03-18人身保險合同無效的事由有哪些
2021-01-30在責任保險中第三人是否有權向保險人請求保險金給付
2020-11-29保險合同關系人包括哪些
2021-03-16論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解釋原則有什么
2021-02-12承包土地轉讓是什么
2020-11-22舊房改造補償太低,能不能拒絕改造
2021-01-16杭州拆遷安置房申請條件是什么
2021-01-06農村拆遷補償標準
2020-12-25拆遷戶房子過戶的法律規定
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