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簡單來說就是職工在上班期間因為工作的原因發生了對身體損害的事情,甚至死亡。國家有法律規定,應該依法對其員工進行工傷或者死亡的賠償。那么具體的工地工傷死亡賠償標準是什么呢?下面就由律霸小編為大家介紹。
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已經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第136次常務會議通過,并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本次修訂,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
根據2013年1月28日國家統計局局長馬建堂介紹2012年國民經濟運行情況時所發布的2012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4565元(比上年名義增長12.6%;扣除價格因素實際增長9.6%,增速比上年加快1.2個百分點。)。
因此,2013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24565元*20倍=491300元。
根據國家統計局2011年2月28日發布的《2010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2010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比2009年度增長7.8%)。
因此,2011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19109元*20倍=382180元。
國家統計局2012年1月17日發布的《2011年全國城鄉居民收入增長情況》:2011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1810元(比2010年增加2701元,增長14.1%。剔除價格因素影響,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長8.4%)。
因此,2012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21810元*20倍=436200元。
該筆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但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支付。
其他: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工傷死亡賠償的作用只是使傷殘者,或者死者的生活、家庭等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我們在工作中應該增強自我保護意識。如果有對此法律知識感興趣或者有疑問的朋友,可以通過律霸網站進行咨詢了解,會有專業的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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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王宜丹律師,河南洛陽人,河南良承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擅長處理合同糾紛、婚姻家事糾紛、追償權糾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等各類民事糾紛案件,法律專業知識扎實,辦案經驗豐富。 本人執業以來,秉著“信譽為本”、“客戶至上”的執業精神,倡導“法理精神和服務創造價值”的理念,始終堅持“憲法法律至上、社會公平正義至上、當事人合法權益至上”的執業追求,在法學專業領域不斷學習,深入研究。力求以學者的嚴謹態度,專家的服務水準,為委托人提供優質高效、盡職盡責的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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