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假釋考驗期計算方法是什么?
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犯罪分子的假釋考驗期限因原判刑罰及執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假釋考驗期,假釋是對符合假釋法定條件的犯罪分子附條件的提前釋放,在刑期執行完畢之前對獲得假釋的罪犯制定一定期限的考察,這段期限就是假釋考驗期。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為原判刑罰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即宣告假釋時原判刑罰的剩余時期。對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則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釋的考驗期限為10年。
二、假釋考驗期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管理;
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
4、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三、法律依據
《刑法》第83條規定的假釋考驗期:“被判有期徒刑的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被判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為十年,假釋考驗期從假釋之日起計算。”“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3年以上,才可以適用假釋。”可見,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肯定低于總刑期的二分之一;
《刑法》第八十五條規定: 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
以上就是有關假釋考驗期的具體計算情況,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計算和處理,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來申請假釋處理,司法機關應當根據實際來審查決定是否同意假釋,并確定假釋期限。
假釋考驗期滿之日后發現漏罪怎么辦
假釋考驗期發現漏罪怎么處理
一般情況下假釋考驗期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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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左娜律師,系山東煒弈律師事務所律師。山東大學法學系本科畢業,法學學士。2012年取得法律職業資格。2010年7月至2011年7月在青島市市南區檢察院實習工作,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在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見習工作,2014年9月從事專職律師工作至今。在實習工作中,將法學理論與法學實踐相結合,為執業積累了大量的工作經驗。自2014年從事律師工作以來,本著對律師職業的熱愛和對委托人認真負責的態度,盡職盡責地辦理經手的每一個案子,獲得了當事人的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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