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批捕的取保候審怎么結案?
1、不予批捕的取保候審的結案方式一般是撤案,《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取保候審到期后檢察機關尚未起訴,并且經偵查無罪的,可以解除取保候審。
這時候,當事人可要求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者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答復,可要求檢察院監督。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二、不予批準逮捕的情形有哪些
1、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常見于以下情形: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節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2、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或者沒有逮捕必要的。
3、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證據條件的。
4、屬于罪當逮捕,但確系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婦女,可以不批準逮捕的。
批捕不是每一個案件都會實施的行為,必須要有構成的條件才能實施的,批捕基本上就可以認定了犯罪的事實從而要進行判刑的,所以,不同的案件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若是不予批捕,且最后沒有提出公訴的,那么該刑事案件就會被撤案了。
不予批捕是否等同于不予起訴
不予批捕還追究刑事責任嗎?
涉嫌妨害作證批捕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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