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為取保候審保證人的條件是什么
在司法實踐中,對一些經濟困難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取保候審時,辦案單位從人性化角度考慮,一般是責令其提出保證人,而保證人的選擇往往具有隨意性,保證人對被保證人的活動難以起到監督作用,以致影響了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因此,我國刑法訴訟法規定了保證人的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即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嫌的案件沒有任何牽扯,即保證人不能是本案的同案犯,也不能是本案的證人,否則,因其本身也是司法機關調查的對象,就難以保證其認真履行保證義務。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這不僅是指保證人必須達到一定年齡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而且保證人對被保證人有一定的影響力以及保證人的身體狀況能使他完成監督被保證人行為的任務等等。假如保證人說的話被保證人根本就不聽,保證人臥病在床對被保證人是否遵守取保候審義務無力監督、督促,或者保證人長期在外經商對被保證人的行為無暇顧及等等,都很難說保證人“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因此,是否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需要綜合判斷,而絕不能僅憑保證人本人說是否有履行保證義務的能力。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取限制;保證人在為被取保候審人承擔保證義務時,他本人并沒有受到因為違法犯罪行為而被剝奪政治權利或限制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是指保證人未受到任何剝奪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罰處罰、未被采取任何剝奪、限制人身自由刑事、行政強制措施或者未受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具體講,是指保證人未被判處徒刑、管制、拘役等刑罰處罰,未被采取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或者未被勞動教養或者未受到治安拘留等處罰。這里法律規定保證人既要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又要未受到限制。只有這樣,保證人才有可能履行好保證義務。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是指保證人在被保證人居所地有自己常住的居所和穩定的經濟收入。保證人有固定的住處,便于保持他與司法機關之間的聯系;有固定的收入,是考慮其作為保證人承擔義務的可行性。
只有同時具備本條規定的上述四個條件的人,才有資格擔任保證人。
二、取保候審保證人要履行哪些義務
刑訴法第55條:“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
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及時報告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保證人的罰款數額為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根據案件事實,認為已經構成犯罪的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逃匿的,如果保證人與該被告人串通,協助其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點而拒絕向司法機關提供的,對保證人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要想成為取保候審的保證人,那么就要求行為人必須要同時符合上述四個條件,否則的話就無法擔任保證人。那么就只有選擇交納保證金了,而實踐中,每起案件要求的保證金數額都是不同的,在具體確定取保候審保證金的時候,就需要根據案件的情況分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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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 曹美林律師畢業于四川師范大學法學本科。專業領域:法律顧問,合同管理。曾在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從事法務工作,負責公司內部管理規范的審核,主要涉及公司部門問責制度、員工行為規范及考核細則、員工外派管理制度;業務合同的設計與審核。后于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工作,負責跟進大量訴訟案件,包括民間借貸、婚姻家事、人身損害、合同糾紛、公司糾紛等。現在四川瑞展律師事務所從事專職律師。從業以來,以治事勤敏的精神和嚴謹的工作態度,贏得了客戶的贊譽和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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