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滿足以上條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可以申請取保候審,并沒有限制曾經受過刑罰處罰這一項,但是,曾經受過刑罰處罰,再次犯罪,就需要考慮到犯罪情節,以及是否涉及到累犯的問題。
《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累犯是指,在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犯,在五年內再犯,并且該罪名將會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因為涉及到改造后再犯,犯罪態度、情節上有問題,累犯會要求從重處罰。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六十四條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綜上,應該說,針對不同的具體事實,是否能夠申請取保候審是不一樣的。如果情況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就有權申請取保候審,至于批準與否會由辦案部門決定,辦案機關會參考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節、主觀態度等綜合考慮,如果是不屬于累犯,犯罪情節輕微,還是有可能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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