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是否可以取保候審嗎?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滿足取保候審條件的是可以進行申請的。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相關法律依據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可以采取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兩種方式。
(一)保證人保證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并出具保證書,由其以個人身份保證被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如果保證人在取保候審期間不愿繼續擔保或者喪失擔保條件的,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變更為保證金擔保方式。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與本案無牽連;(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人。不符合這些法定條件的不能成為保證人。
(二)保證金保證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在取保候審期間,不逃避和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保證方式。
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現金交納,保證金的起點數額為1000元,此外,目前法律對保證金的上限沒有作出規定。
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能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只能擇其一。
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判了罪行的,一般是不能申請取保候審的。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滿足刑法中規定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或者是監視居住的條件的,經過相關部門的層層判定和審批之后是可以的。但是在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期間,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依然沒有完全回復,還是需要無條件配合相關部門的調查。
取保候審申請程序是怎么樣的?
取保候審變更為逮捕的條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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