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累犯能夠被取保候審嗎
不能適用取保候審的情形有:
1、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jié)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規(guī)則》第38條規(guī)定)
2、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審。
因此累犯不能被取保候審。
二、累犯應該如何認定
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累犯具有以下特征:
1、是一種再犯罪的事實
累犯在客觀上表現(xiàn)為再次犯罪(一般累犯兩次必須都是故意犯罪,特殊累犯則沒有要求),具有再犯罪的事實。犯罪人如果沒有再次犯罪,就無累犯可言。因此,再次犯罪是累犯構成的事實前提。累犯雖然是再次犯罪,在一般情況下,它和再犯還是有所不
預防累犯漫畫同的。再犯,又稱為重新犯罪,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再犯包括累犯。在一定意義上說,累犯也是再犯,是一種特殊的再犯,累犯是再犯中最嚴重者。狹義上的再犯是指累犯以外的其他重新犯罪的人。累犯作為一種再犯罪的情形,它與前科具有一定的聯(lián)系。前科是指曾被法院認定有罪并被判處刑罰的情形。凡是曾被法院依法定罪并被判處刑罰的人,均是有前科的人。因此,累犯以犯罪人有前科為前提。當然,累犯必定是有前科的人,有前科的人卻未必都是累犯,應當加以注意。
2、是一種犯罪人的類型
刑法上的累犯,經(jīng)歷了一個從注重犯罪特征到注重犯罪人特征的轉變。最初刑法上的累犯概念,注重的是犯罪行為的特征,以刑事古典學派的客觀主義作為其理論基礎。此后,隨著刑事實證學派的興起,開始了從犯罪行為向犯罪人的轉變,由此出現(xiàn)了以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為重點的累犯概念?,F(xiàn)代刑法上的累犯,更多的是強調犯罪人的人身特征,將累犯視為人身危險性較大的一種犯罪人類型。應當指出,雖然都是犯罪人類型,累犯與慣犯是有所不同的。在犯罪學上,累犯與慣犯往往相提并論,容易混同。但在刑法學上,兩者具有明顯區(qū)分。慣犯是在審判之前的一個相當長的時間內反復多次地實施某一犯罪,這些反復實施的犯罪是未經(jīng)處理的。因此,慣犯往往被作為一種犯罪類型,在罪數(shù)理論中討論。累犯并非像慣犯那樣,是審判前同一犯罪之關系,而是前后兩個犯罪之關系。累犯一般都是作為量刑制度加以規(guī)定,是一種特殊的犯罪人類型。
3、是一種從重處罰的制度
累犯和一般犯罪人有所不同,它是在犯罪已經(jīng)被判處刑罰后的再次故意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較為嚴重的人身危險性。各國刑法都對累犯予以從重處罰,因此累犯是一種從重處罰的刑罰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六、將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p>
涉嫌構成犯罪而被依法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主要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若滿足規(guī)定的條件,則申請取保候審獲得批準的可能性也會很大。但在對申請人條件作出審查的時候,若發(fā)現(xiàn)屬于累犯或者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那么就是絕對不能被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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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于累犯漏罪行為都有哪些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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