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援助條例》第三章的規(guī)定,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提出:
(一)請求國家賠償的,向賠償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請求發(fā)給撫恤金、救濟金的,向提供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發(fā)給撫恤金、救濟金的義務機關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三)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的,向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向支付勞動報酬義務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五)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chǎn)生的民事權益的,向被請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六)刑事訴訟中有關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向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由看守所在24小時內轉交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協(xié)助提供。
(七)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其法定代理人之間發(fā)生訴訟或者因其他利益糾紛需要法律援助的,由與該爭議事項無利害關系的其他法定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
(八)公民申請代理、刑事辯護的法律援助應當提交下列證件、證明材料: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經(jīng)濟困難的證明;與所申請法律援助事項有關的案件材料。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
(九)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jīng)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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