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環境行政責任的必要條件是什么
1、行為違法。指行為人實施了違反環境保護法的行為。
2、行為人的過錯。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過失也是承擔行政責任的必要條件。實踐中,對環境的破壞多表現為故意,對環境的污染多表現為過失。
3、行為的危害后果。根據我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危害后果不是承擔行政責任的必要條件。在此情況下,違法行為如環境保護法第35條第1—5項的行為即使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也要承擔行政責任。但在另一些場合,必須產生了危害后果才承擔行政責任。
4、違法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即違法行為與危害后果之間必須存在內在的、必然的聯系,而不是表面的、偶然的聯系。當然,在不以危害后果為必要條件的場合,則不存在因果關系的問題。
二、環境公益訴訟的類型有哪些
對于公益訴訟,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作不同的分類。
1.根據訴訟的性質,可分為民事公益訴訟、行政公益訴訟。公益訴訟應當是一種獨立的訴訟類型,其最終應當是與現在三大訴訟并列的一種訴訟。但是,考慮到公益訴訟中所提出的訴訟請求的特點,以及與現行訴訟制度和諧發展,可以把訴訟請求基于民事請求權的歸結為民事公益訴訟,而起訴被告是行政機關,起訴請求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行為的為行政公益訴訟。需要注意的是,公益訴訟中沒有所謂的“刑事公益訴訟”,因為在我國,犯罪行為不僅侵犯了個人和社會的利益,也侵犯了國家利益,如果侵害公共利益達到犯罪的程度,都是刑事公訴案件。
2.根據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情況,可以分為公訴公益訴訟、私訴公益訴訟。公訴公益訴訟是根據法律規定,由檢察院代表國家所提起的公益訴訟;私訴公益訴訟是公民或者社會團體提起的公益訴訟。
3.根據公益訴訟當事人的確定方式,可分為法定公益訴訟、協議公益訴訟和任意公益訴訟。
法定公益訴訟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某些主體對于一定范圍內的公共利益有保護之責,或者其自身即為權利主體,在該特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即以原告身份提起的訴訟。協議公益訴訟是指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有權主體根據法律規定,將起訴權利通過協議授予某些社會團體或者公民,由其作為原告起訴。協議公益訴訟最常見的是公益訴訟信托。任意公益訴訟,是指在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本國公民或者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均有權提起訴訟。
4.根據公益訴訟保護的利益不同,可分為環境公益訴訟、勞動公益訴訟、消費者權益保護公益訴訟、基本平等權保護公益訴訟、基金公益訴訟和其他公益訴訟。
5.根據提起公益訴訟的目的不同,分為以實體權益保護為目的的主觀公益訴訟,以保護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為目的的客觀公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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