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行保證金和違約金有哪些區別?
履行保證金和違約金的區別是,履約保證金是一種履約擔保性質,而違約金和定金是明確寫在《合同法》上,有明確的定義和使用范圍,雖然它們在概念和使用上有一些共同的地方。履約保證金的繳納和使用首先要看招標文件對此有什么樣的規定,它的用途、格式等。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于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賠償金則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給予一定數量的貨幣進行賠償。
可見不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違約方就必須付給另一方違約金。而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
另外,如果約定了違約金方式承擔責任的,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以補償違約金之不足。一般來說,違約金的數額應當在房地產項目轉讓合同中約定。
二、合同違約金應當如何計算
1、如果合同雙方對違約金有約定,按照合同約定處理。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2、如果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一般等于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合同當中經常可以看到約定一些違約金,當當事人不履行一些義務的時候,可以要求在金錢方面進行比較多的支出,實際上除了違約金還存在著履行保證金,兩者存在著一定的差異,主要是法律性質不同,履約保證金在法律上是擔保性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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